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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财政局印发《成都市预算绩效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成都市财政局 | 作者:成都市财政局 | 发布时间: 400天前 | 23106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各区(市)县财政(金)局,市级各预算单位:


为深入推进以绩效为导向的财政预算制度改革,充分发挥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专业专家对预算绩效管理的支撑作用,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和专业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等规定,我局制定了《成都市预算绩效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15日
成都市预算绩效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咨询机制,充分发挥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专业专家对预算绩效管理的支撑作用,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和专业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预算绩效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的专家。受聘专家主要参与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事后绩效评价、绩效管理业务咨询指导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一条件、共建共享、分类建设、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专家库由成都市财政局负责组建和管理,并建立专家入库、工作考核及退出等制度。
 
第二章  专家资格与选聘

第五条  成都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需要,按照“条件满足、择优选聘”的原则,采取公开征集、邀请、推荐与自荐相结合的方式征集专家。
(一)通过公开征集、邀请、自我推荐方式征集的专家,由专家本人向成都市财政局提供个人资料。
(二)通过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推荐以及从相关行业专家库征集的专家,经征询本人同意后,由相关部门向成都市财政局提供推荐信并附送专家个人资料。
第六条  入库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客观公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二)具有经济管理、财务会计、法律、行业管理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有关学科、专业和行业发展情况,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权威性。
(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行业管理、预算绩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达不到学历或职称要求,但在相关专业领域有突出贡献并熟悉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符合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经成都市财政局审核认定的。
(四)本人能以独立身份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无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六)成都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提出申请,并向成都市财政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成都市预算绩效管理专家申请表》(附件1);
(二)个人简历(附件2);
(三)预算绩效管理(行业管理)近三年业绩表(附件3);
(四)单位推荐信(附件4);
(五)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有效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其他证明专业技术能力的材料。
第八条  成都市财政局负责对专家资格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者,即获得预算绩效管理专家资格,并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专家每届聘期为3年,勤勉尽责、能力突出的专家,经审核可以连聘。
第九条 专家的入库申请、审批及日常业务活动纳入成都市预算绩效专家库管理平台管理。
 
第三章  专家的工作内容与职责
 
第十条  专家按聘用单位要求,从事以下预算绩效管理活动:
(一)参与绩效目标审核工作,对预算部门(单位)编制绩效目标指标和指标值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二)参与绩效评估、绩效评价工作方案论证,绩效评估、绩效评价结果复核、评审等工作。
(三)对绩效管理制度制定、绩效管理方法优化、绩效指标库建设等提供咨询和专业技术指导。
(四)参与其他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按聘用单位要求,在受聘从事预算绩效管理活动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如期准时参加预算绩效管理活动,如遇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参加的,应提前通知聘用单位。
(二)查阅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对预算绩效管理对象进行实地调研、收集查阅资料、了解管理状况并进行询问;
(三)对绩效管理结果发表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和建议,对需要表决事项进行表决;
(四)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向外泄露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资料和有关情况,未经许可不得引用未公开的评价数据和相关结论。
(五)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在评审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聘用单位和个人的赠与。
(六)自觉接受成都市财政局的管理监督,及时向成都市财政局报备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变动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库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专家分类管理机制。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需要,分为绩效管理专家库和行业管理专家库。其中,绩效管理专家库由长期从事绩效管理工作,具备丰富实践经验和成果的专家组成;行业管理专家库由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政策研究或项目管理,或在行业组织中任中高级职务,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建立专家资源共享机制。成都市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需要从专家库聘请专家的,可通过成都市预算绩效专家库管理平台向成都市财政局提交专家聘用申请,从专家库中选取。
(一)成都市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在聘请专家前,应按照“一事一聘”的原则,经内部决策程序和必要性论证后,确定具体委托事项,向成都市财政局提出申请。不得将事前绩效自评估、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属于预算部门(单位)自身职责的管理事项委托专家开展,不得无具体事项长期聘用专家。
(二)专家库的专家按以下原则选取:
1.随机原则。参与具体预算绩效管理活动的专家应从专家库中依据要求和条件选取。
2.相关原则。被选取的专家应具备聘用单位所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活动相关的行业经验和知识。
3.回避原则。专家与聘用单位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情况的,应主动提出回避;绩效管理对象认为专家与本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也可提出回避申请,但需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专家是否需要回避,由聘用单位审定。
第十四条  建立专家入库管理机制。对选聘专家建立专家档案,详细记载专家的具体信息。成都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需要及时更新专家库,入库专家名单定期在成都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公布。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受聘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成都市财政局审核后解聘。
(一)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绩效管理工作的。
(二)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宜担任专家的。
(三)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第十五条  建立专家工作考核机制。成都市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从专家库聘请专家的,应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结束后,通过成都市预算绩效专家库管理平台向成都市财政局反馈专家工作情况。成都市财政局综合专家年度工作情况,对专家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得分90分以上(含)为优秀;得分60分(含)-90分以下为合格;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建立专家退出机制。专家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经成都市财政局核实后,予以解聘并退出专家库。
(一)擅自泄露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资料或有关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利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应该主动回避而未向聘用单位提出的。
(四)一年内累计3次未按规定时间参加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缺席的。
(五)连续2年或累计3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专家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活动的劳务报酬,应以委托协议的形式确定,并按照“谁聘用、谁付费”的原则,由聘用单位支付。所需经费原则上由聘用单位通过部门项目支出或公用经费解决。
(一)专家劳务报酬综合考虑承担预算绩效管理任务难易程度、工作量、时间和具体工作条件测算,按不超过以下支付标准(税后)执行:
1.副高级以下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天每人800元;
2.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天每人1000元;
3.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天每人1200元;
4.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标准上浮50%执行。
(二)专家未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和委托协议要求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聘用单位可视具体情况拒付部分或全部报酬。专家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受委托协议之外的报酬或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