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落实2024年财会监督专项行动部署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以及《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财办监〔2020〕10号)等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4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4〕10号)要求,四川省财政厅(以下简称财政厅)决定与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联合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及方式
全省范围内非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按要求全面开展自查。在此基础上,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抽选重点检查对象,结合投诉举报和相关部门移交的线索等情况确定检查名单。财政厅和省注协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重点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主要聚焦审计执业质量,伪造审计证据、抄表式审计、出具虚假报告、超出胜任能力随意签署报告、或有收费等突出问题。
三、检查范围
检查范围以2023年1月至2024年6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主,如有必要,可追溯至以前年度。同时,参照财政部采取“由所到企”的方式,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延伸被审计单位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四、检查安排
(一)自查阶段(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4年7月19日)。事务所应结合以上检查内容,聚焦出具的年报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等全面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形成自查报告。
(二)重点检查阶段(2024年8月至10月)。财政厅和省注协将按要求精准选取检查对象,重点检查名单分别在财政厅和省注协网站上进行公示,具体检查时间及需要提供的资料由检查组按程序通知被查事务所。检查组对照检查内容进行逐项梳理,抽查部分审计报告,重点关注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等问题。同时,结合执业质量检查情况,适时延伸检查部分被审计单位。
五、检查处理
财政厅和省注协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联合审理,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对问题严重的事务所和执业人员同时实施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即“一查双罚”。处理处罚、行业惩戒结果将通过财政厅门户网站和省注协网站向社会公告。
六、相关要求
(一)全面自查整改。各事务所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照执业准则及相关管理制度、办法,全面认真自查,梳理工作底稿,整理档案资料,如实、完整、详细反映各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应明确具体措施和时限,切实纠正整改,进一步提高执业质量和内部治理水平。
(二)按时提交报告。各事务所于2024年7月19日前将加盖公章后的自查报告纸质版报送至财政厅(可邮寄,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南新街37号1号楼12楼16号),并扫描成PDF格式发送至邮箱scfinance2021@163.com。总所设在我省的事务所,其分支机构的自查情况由总所统一报送。
(三)积极配合检查。接受重点检查的事务所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及时、完整、准确地向检查人员提供检查需要的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安排人员如实回答检查人员询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和抵制正常的检查工作。指定专人统筹协调检查事宜,为检查组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四)严守工作纪律。检查人员要履职尽责,严格遵守《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纪律》,坚持廉洁自律,自觉接受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严格依法检查,规范工作程序,坚持秉公执法,保持独立性,确保检查客观公正。
联系人:财政厅 侯人荣 028-86711864
省注协 段 雁 028-85317272
四川省财政厅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