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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作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时间: 3天前 | 30375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为规范和加强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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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和加强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提升产业技术创新供给水平,促进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支撑打造西部地区创新高地,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组织申报、批复组建、运行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研究中心,是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全省产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需求,以服务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提高产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创新实力的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创新主体建设的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依托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的成果转化平台,是全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建设产业技术工程化研究和验证设施、建立有利于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机制,搭建创新成果链接产业发展的桥梁,促进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引育高层次创新人才和团队,促进重大创新成果转化应用以及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加快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第四条  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聚焦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建设需求,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试验验证;

(二)面向行业发展需要,开展共性技术研究与开发,促进技术创新、提升行业整体技术水平;

(三)以市场为导向,开展技术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研制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提供系统解决方案;

(四)围绕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技术转移扩散和成果转化,促进产品更新、产业升级;

(五)为行业提供技术咨询、概念验证、中试熟化、设备共享等公共服务和共性技术服务,牵头或参与标准制定;

(六)培养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高层次人才和团队;

(七)开展技术交流合作,营造具有竞争力的创新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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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指导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相关工作,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工程研究中心申报、批复、验收、总结评价和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指导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和发展。


第六条  市(州)发展改革委是工程研究中心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工程研究中心的审核推荐申报,协调落实建设条件和配套支持,开展日常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按程序报送年度总结和运行评价等资料,推动并组织验收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第七条  工程研究中心实施主体单位主要负责:根据组建方案及有关文件要求,推进工程研究中心组建,建立工作机制,完善组织架构,落实建设与运行条件,搭建研发平台和必要的中试平台,开展技术攻关及成果转化,强化开放运行和共用共享,组建完成后及时提出验收申请,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进展和成效、年度总结报告和运行评价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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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工程等部署要求,省发展改革委适时发布工程研究中心申报通知,明确重点领域、申报程序、具体要求等事项。


第九条  重点支持具有较强创新实力的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创新主体,牵头申报组建工程研究中心,推动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拟申请工程研究中心组建的实施主体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申报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具有较完善的研发试验条件,拥有1500平方米以上的独立研发场地、1500万元以上的研发设备及软件;


(三)具有较强实力的创新团队,拥有20名以上专职研发人员,团队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学术和技术影响力;


(四)具有较高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近3年在相关领域获授权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成果5项以上,拥有一批待中试熟化和工程化的技术成果;


(五)具有较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申报单位需与相关领域创新平台建设单位签订工程研究中心共建合作协议2个以上,其中企业牵头申报需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协议,高校、科研院所牵头申报需与企业签订协议;


(六)具有较完备的建设保障机制,具备建设工程研究中心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筹措能力,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七)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八)符合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条  优先支持依托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延伸创新链条,发挥重大创新成果溢出效应,采取“沿途下蛋”模式组建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牵头建设(联合共建、运行管理)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或作为用户单位依托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开展较长期的关键技术攻关;


(二)具有较完善的研发试验条件,拥有相对独立的研发场地和必备的研发设备及软件;


(三)具有较强创新实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拥有20名以上研发人员,团队带头人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入选省部级及以上相关人才计划,在该领域具有较突出的学术技术贡献和较广泛的影响力;


(四)具有依托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产出的原创性成果,以及行业应用牵引的工程化验证和中试熟化需求;


(五)具有较完备的建设保障机制,具备建设工程研究中心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筹措能力,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六)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用户单位申报工程研究中心的,需与设施建设单位签订3年以上用户协议,并联合设施建设(共建)单位共同申报;


(七)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八)符合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工程研究中心鼓励采取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对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工程研究中心,需实现相对独立的建设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编制组建方案(附件1)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推荐报送组建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组建方案进行论证,结合论证意见综合研究后按程序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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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工程研究中心应建立规范的运行管理机制。采取法人形式组建的工程研究中心,原则上以公司法人形式组建运行。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工程研究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四条  董事会(理事会)是工程研究中心的决策机构。董事会应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设立运行。理事会应由实施主体单位、联合共建单位,以及相关领域高校院所、创新型企业和行业协会等方面的管理和技术人员组成。每年应召开董事会(理事会)会议,主要负责确定工程研究中心发展方向,审议运行管理制度、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和首席专家聘任、资金投入和研发任务等重大事项。


董事长(理事长)原则上不担任工程研究中心主任、首席专家。工程研究中心主任须具备较高的研究和管理水平,负责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的全面工作。首席专家应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行业影响力,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技术攻关和创新活动。


第十五条  工程研究中心应设立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由本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的专家组成,组成人数9人及以上,其中实施主体单位人员不超过5人,每年应召开技术委员会会议,主要负责为工程研究中心提供技术方向、攻关路径等方面决策咨询。


第十六条  工程研究中心董事会(理事会)和技术委员会的设立及调整、联合共建单位的调整、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和首席专家聘任等情况应按程序通过主管部门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七条  实施主体单位应根据批复要求推进组建工作,组建完成后提出验收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工程研究中心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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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工程研究中心实行年度总结报告、运行评价制度。


第十九条  工程研究中心原则上应于报告年度3月底前通过主管部门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附件2)和运行数据表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年度总结报告有关情况将纳入工程研究中心运行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工程研究中心实行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明确评价指标体系、数据采集规范、材料报送要求等事项,每两年对工程研究中心进行一次运行评价。


运行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工程研究中心原则上应于评价年度3月底前,按照评价工作指南有关要求,通过主管部门将评价材料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评价材料包括: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运行数据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数据初审。主管部门应对实施主体单位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审查,并于4月15日前形成审查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数据核实。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研究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根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


(四)评价结果。工程研究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得分75分(含75分)至85分之间为良好,得分60分(含60分)至75分之间为合格,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将评价结果通报主管部门,并将其作为工程研究中心管理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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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工程研究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统筹支持承担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运行情况,省发展改革委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创新平台。


第二十四条  鼓励工程研究中心开展管理和运行体制机制改革,省发展改革委在全面创新改革等方面支持工程研究中心先行先试,探索改革路径和经验。


第二十五条  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运行和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所需资金采用多元化投入原则,鼓励共建单位提供必要的建设运行资金支持,鼓励主管部门对取得较好成效的工程研究中心给予相关支持并配套支持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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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工程研究中心应严格按批复要求组建和运行,需对批复目标任务作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一)对不影响工程研究中心总体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对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工程研究中心总体功能实现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


(三)主管部门应于每年4月15日前,将实施主体单位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以及工程研究中心董事会(理事会)和技术委员会换届、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和首席专家变更等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七条  工程研究中心应对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按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主管部门应对工程研究中心报送资料进行审查,确保真实可靠。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将撤销其工程研究中心资格:


(一)无不可抗力因素,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建设任务和目标且未申请延期的,或经批准延期仍未完成建设任务和目标的,以及未通过验收的;


(二)擅自改变工程研究中心名称、研究方向、建设内容等重大调整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以及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的;


(四)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等事故的;


(六)实施主体单位破产或重组后,其主要发展方向发生变化,不再具备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条件的;


(七)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或挪用支持资金的;


(八)因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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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四川省××工程实验室”统一更名为“××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Sichuan Provincial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


第三十条  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和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赛马制)的运行评价、支持政策、监督管理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通过四川省创新平台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工程研究中心的组织申报、总结报告、运行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1. 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方案编制提纲


      2. 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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